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最新目录
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是指针对建筑能源消耗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制定的管理规定和措施。随着社会对能源资源的日益关注,建筑节能管理方法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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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化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制定更加严格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在建筑设计阶段就考虑节能措施。包括采用节能材料、合理的建筑结构和系统设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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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推广绿色建筑认证:鼓励建筑业采用绿色建筑认证标准。LEED, BREEAM等,通过认证可以获得政府的奖励和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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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建筑节能监管: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加强建筑节能政策执行和监管,确保建筑节能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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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推广利用新型能源:鼓励建筑行业采用太阳能、风能等新型能源技术,降低建筑能耗,降低建筑运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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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倡导绿色建筑理念:推广绿色建筑理念,强调建筑与环境协调发展、建筑与自然和谐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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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最新趋势是以节能减排为主要目标,通过政策法规、技术创新和宣传教育等手段推动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不断完善有助于减少建筑能源资源消耗,降低环境污染,促进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
介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的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指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进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开发应用,促进民用建筑节能要做好节约能源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四条国家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利用和节水型设备应用技术、节能型建筑集中供热应用技术、自然采光应用技术等绿色节能应用技术。鼓励推广节能技术?支援。
1 .目的
为加强能源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电、煤、油等各种资源,减少资源浪费。为降低成本,提高单位整体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方案。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管理处机关和各单位的用水、电、煤、油等资源能源消耗的管理。
3 .角色。
3.1办公室制定节减指标计划,建立节减台账,组织内部检查和考核。
3.2各单位负责落实节水、节电、减煤、减油措施和节能指标,并向办公室提交节能报告。
4 .操作步骤
4.1节水管理措施
办公室按照市节水办下达的用水指标制定管理处用水计划。
4.1.2新建或开发项目用水由办公室提出申请,管理处审批。
4.1.3施工现场的水,由兼职负责人对管道进行检查和维护,减少跑、出、滴、漏的浪费现象。
4.1.4各单位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实行计量器计量,减少水资源浪费。
4.2节电管理对策
4.2.1各施工现场的用电由施工人员指定专人负责抄表计量。
4.2.2用电场所配电室应由专人负责,健全岗位责任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对供电质量、用电安全负责。
4.2.3办公楼、会议室等的动力负荷应单独使用开关控制。
上述场所的电力工作人员应随时检查人离机停、人走灯灭的节电情况。
4.2.4管理处各部门在设备更新时,应考虑淘汰高耗能的机电设备,努力更换使用节能技术的新产品。
4.2.5严禁私自连接火炉和其他电器。
4.3煤炭控制措施
完善锅炉房制度,鼓励煤炭节电。
4.3.2经常检查锅炉,保持良好运行。
4.3.3改进司炉工操作技术,提高燃烧效率,在保证供应的基础上,节约煤炭使用量。
4.4节油管理措施
4.4.1进一步完善管理处车辆管理制度,杜绝私车现象。
4.4.2使用车辆经常检查,防止零件松动,发生漏油。
4.4.2对管理所各机组使用的发电机进行定期检查、维护,防止机油泄漏,做好发电机运行记录。
4.5计划事先统计
4.5.1年度节水、节电、节煤、节油指标计划由各部门提出,管理处办公室汇总,管理人员研究。同意后公布?实施。
4.5.2管理办公区、各单位每季必须填写《节能降耗》
报告书”,并于季初(1 ~ 5日)上报管理处办公室。
4.5.3办公室确认《节能降耗()报表》后,填写《节能降耗汇总表》,根据消费进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纳入年度报告。
4.5.4办公室每年对主管部门进行一次业务检查,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努力使节能成为全体人员的自觉行动。
5 .记录。
5.1‘节约能源。
ah-15 - B01报告。
5.2《合计节约能源》(ah-15 - B02)
为促进建筑节能,降低建筑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于是,制定了这个方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管理工作,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包括新建建筑节能要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节能技术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建筑用能源系统运行管理等内容。
第五条编制建造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要求,确定建筑布局、形状和朝向,预留可再生能源利用空间。
市城市?农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审查民用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期内。
设计方案未达到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民用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备案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建筑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自治区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委托设计、施工、监理建筑项目,在建设现场显著位置公布建筑节能信息。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根据建筑体、围护结构对民用建筑节能的影响,合理确定冷源、热源形式和设备性能,选择成熟、可靠、先进、适用、安全的节能技术、材料和产品。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关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热工计算书、节点结构详图等内容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发放审查合格书。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更改。需要变更民用建筑节能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履行施工图审查手续。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施工。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检查。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安全。
未经监理人员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物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公司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监理。
在墙体、屋顶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等形式实施监理。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改正或者停止施工的,应当立即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范围,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节能设计和施工技术要求,对建筑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备案中,应当对民用建筑节能情况提出专项监督意见。
第十三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检查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此外,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载明实施建筑节能的内容。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应当不予验收,并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