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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居住建筑节能75%的设计标准啥时候开始执行
来源:亚博(开云)·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2024-02-09 返回列表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目录

《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居住建筑节能75%的设计标准啥时候开始执行

山东省居住建筑节能75%的设计标准啥时候开始执行

第一章 总则\n\n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用建筑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n\n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的各类民用建筑(以下简称建筑),不适用于生产、仓储、工程施工等非民用建筑。\n\n第三条 民用建筑节能应当遵循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原则,采取科学、合理、适用、可行的节能措施,实现节能目标,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n\n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推广节能理念和技术,提高公众节能意识,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节能大环境。\n\n第二章 节能设计标准\n\n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节能标准和规定进行节能设计。\n\n第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适用的节能设计标准并予公布。\n\n第七条 建筑节能设计应当采用科学、合理、可行的节能措施,达到国家和山东省的节能标准。\n\n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应当配备节能技术设施和节能控制设备,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安装和调试,并配备使用说明。\n\n第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设计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节能设计达到国家和山东省的要求。\n\n第三章 节能评估和验收\n\n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应当进行节能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审批建筑工程的重要依据。\n\n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筑节能设计要求,进行节能设施的调试和试运行,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节能验收。\n\n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山东省的有关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进行节能验收。\n\n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验收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节能验收达到国家和山东省的要求。\n\n第四章 节能管理和监督\n\n第十四条 建筑使用单位应当落实节能管理责任,制定节能管理制度和措施,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n\n第十五条 建筑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证节能设施和节能控制设备的正常运行。\n\n第十六条 建筑使用单位应当对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制定节能措施,优化能源利用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n\n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违法违规行为。\n\n第五章 法律责任\n\n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节能设计要求进行建筑施工或者未进行节能评估、节能验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责令停工、拆除或者关闭使用。\n\n第十九条 建筑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落实节能管理责任,未制定节能管理制度和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予以罚款。\n\n第二十条 建筑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检查和评估,未对能源消耗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予以罚款。\n\n第二十一条 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节能设计要求进行建筑施工,未进行节能评估、节能验收,或者出具虚假节能验收证书等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依法予以罚款,并可以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n\n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依法予以罚款:\n\n(一)未按照国家和山东省的有关节能标准和规定进行节能设计的;\n\n(二)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检查和评估,未对能源消耗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的。\n\n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能源浪费或者环境污染等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n\n第二十四条 建筑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重大节能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n\n第六章 附  则\n\n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日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发布信息,《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月12日,山东省政府第323号令发布了《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七章、四十二条,对政府及部门职责、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技术推广、引导激励、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的出台实施,标志着山东省绿色建筑工作进入了有法可依、规范管理的新阶段,对提高绿色建筑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建筑技术革新、生产方式变革,推动住建领域绿色发展、新旧动能转换,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办法》主要有四大创新点:

一是提出了绿色建筑全面推广政策。

自2014年起,我省的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机关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其他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自2016年起全部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2018年9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进行修改,规定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按照规定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根据我省绿色建筑发展现状及法规政策,《办法》提出实行分级递进和分类递进相结合的推广模式,规定:新建民用建筑(3层以下居住建筑除外)应当采用国家和省规定的绿色建筑标准,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相较其他省市已出台的绿色建筑法规、规章,这项规定属我省首创。

二是建立了绿色建筑全过程管理制度。

《办法》根据建筑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环保等综合性要求,在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环节规定了技术与管理要求,明确了有关部门管理职责及建设、设计、施工、物业管理等单位的责任,形成了环环相扣、多方参与、链条闭合的管理机制。

《办法》关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编制要求,使总体规划中的生态环保要求更加细化,易于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具有创新意义和操作性。

三是明确了引导激励政策。

为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办法》单列了“引导激励”一章。

一是将省级已经实施的绿色建筑专项资金政策拓展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了资金支持方向,有利于各地制定出台财政激励政策。

二是规定对绿色建筑的科研开发、建设、运营等实行税收减免、容积率奖励、用能价格优惠等扶持政策。

四是鼓励绿色建筑技术推广。

根据我省地域特点、环境条件等,《办法》规定,推广应用自然通风、天然采光、雨水利用、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废弃物利用、绿色建材等成熟适用技术产品。

鼓励应用墙体保温材料、节能门窗、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适宜技术建造绿色农房。

同时,为推动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融合发展,鼓励绿色建筑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规定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与产品,在新建建筑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要求,鼓励推广装配式建筑全装修。

山东省居住建筑节能75%的设计标准啥时候开始执行

1、2015年10月1日执行。

2、具体条款: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7/5026-2014)(以下简称《标准》)并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标准》要求建筑单位面积采暖能耗将比国家《民用建筑通用设计规范(1980-1981)》采暖能耗降低75%,这标志着该省成为全国首个出台并执行节能75%标准的省份。

山东省居住建筑节能75%的设计标准啥时候开始执行

1、2015年10月1日执行。

2、具体条款: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7/5026-2014)(以下简称《标准》)并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标准》要求建筑单位面积采暖能耗将比国家《民用建筑通用设计规范(1980-1981)》采暖能耗降低75%,这标志着该省成为全国首个出台并执行节能75%标准的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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